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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鼎国际4118welcome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
发布时间: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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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鼎国际4118welcome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公司生产运营不断扩展的需要,提升公司整体经营效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62.56亿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对资金计划的最新安排,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务的需求,现公司拟向相关商业银行申请增加总额人民币1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本次增加综合授信后授信总额为177.56亿元(其中有保证金业务的授信额度为敞口部分)。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法人账户透支、中长期、项目、供应链融资、商票直贴等。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亿元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以上新增综合授信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后1年。上述授信额度仅为初步意向,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本次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前提下,根据与银行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在银行的实际融资额度,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业务收入、2023年上市公司(含A、B股)审计收费总额尚未审计结束,故仍然按照审计机构提供的2022年业务数据进行披露。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近三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3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50人。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88万元,其中年度报告审计费用17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0万元。公司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及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情况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良好且具备充足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在履职过程中严格履行执业准则,体现了良好的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次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在对公司具体审计工作中,能够做到勤勉尽责、认真履职,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生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路钢构”)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8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国元证券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债数量1,880万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188,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507.55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86,492.45万元,已由国元证券于2020年10月1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可转债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428.30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6,064.1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5-13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监管协议。

  鸿路钢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延期的原因主要系:该项目涉及ERP系统升级、智能质量管理系统、生产监控系统、能源管控系统、物联网管理系统、运营分析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建设,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以及数字工业及智能化技术的更新迭代,公司对项目的升级改造和平台建设标准提出更高要求,同时该项目还需集团公司统一规划以及全国各区域生产基地的协同实施,因此导致项目投入进度延缓。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效果,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公司计划将“鸿路钢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公司本次延期项目“鸿路钢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对拟延期项目进行论证如下:

  根据工信部发布的《“十四五”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规划》,要求打通企业数据链,通过智能传感、物联网等技术推动全业务链数据的实时采集和全面贯通,构建数字化供应链管理体系,引导企业打造数字化驾驶舱,实现经营管理的可视化和透明化。鼓励企业基于生产运营数据重构战略布局、运营管理和市场服务,形成数据驱动的高效运营管理模式,提升智能决策、精益制造和精准服务能力。提升企业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加快生产制造全过程数字化改造,推动智能制造单元、智能产线、智能车间建设,实现全要素全环节的动态感知、互联互通、数据集成和智能管控。推动先进过程控制系统在企业的深化应用,加快制造执行系统的云化部署和优化升级,深化人工智能融合应用,通过全面感知、实时分析、科学决策和精准执行,提升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降低生产成本和能源资源消耗。促进企业间的数据互通和业务互联,推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与合作伙伴共享各类资源,实现网络化的协同设计、协同生产和协同服务。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公司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将对公司在财务管理、质量管理、运营管理、生产安全、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上市公司募投项目“鸿路钢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通过ERP系统升级及智能化项目管理平台的建设,加强人机智能交互、工业大数据、无人值守等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促进业务和财务衔接、设计与制造、产供销一体等关键环节集成,实现智能管控一体化。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公司建立科学高效的信息化管理模式,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提升业务协同效应,降低业务运营成本;有助于优化公司业务管理能力,建立工业大数据管理系统进行智能分析,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工作效率。

  近年来,为积极推动实体企业的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深度融合,国家出台了多项产业政策,积极推进工业制造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鸿路钢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是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在钢结构制造领域的充分应用,是提高生产效率、管理效率满足公司业务规模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公司顺应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趋势的举措。

  公司深耕钢结构制造领域多年,是国内第一批国家装配式住宅基地和国内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承建企业,是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技术研发能力的提升及人才的培养,建立了涵盖产品研发、工程设计、工艺制造等领域完善的研发体系,掌握了大量的钢结构生产制造的核心关键技术和能力,培养了一批专业素质较强、行业经验丰富、业务技术精湛的技术研发人员。公司凭借强大的技术团队,加快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在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制造等领域拥有400余项专利,主持或参与编制了多项国家、省级和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参编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2016》为中国第一部装配式钢结构住宅标准。同时,公司信息化、智能化资源的不断投入,持续推进、完善技术和管理平台建设,实现技术升级和信息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公司雄厚的技术研发能力以及管理体系为公司实施“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本项目为信息化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本项目建成后,将全面提升公司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建立科学高效的信息化管理模式,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提升业务协同效应,降低业务运营成本;有助于优化公司业务管理能力,建立工业大数据管理系统进行智能分析,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运营效率,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

  综上分析,上述募投项目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仍具备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审慎研究论证,上市公司将继续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并对其实施期限进行延期。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市场环境、行业竞争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公司的发展规划,并对募集资金投资进行适时安排。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和投资总额,项目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合理推进。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鸿路钢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4年12月。

  公司监事会决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审议和表决的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和投资总额,项目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宜。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鸿路钢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和投资总额,项目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保荐机构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8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债数量1,880万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188,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507.55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86,492.4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428.30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6,064.1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5-13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会同国元证券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分别与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等银行分支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本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合肥鸿路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会同国元证券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等银行分支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合肥鸿路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注]该金额包括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以及尚未支付的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费用66.98万元。

  [注]公司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决定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鸿路钢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况日期调整为2024年12月31日